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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3万人民币+3年

2009年7月20日 发表评论 阅读评论

杭州飚车案,判决下来了。

没出三表老师的预测,其实大家都很清楚这最后的结果。113万人民币和三年刑期,对于胡斌来说只算是一个教训。在杭州,一条人命的普遍价格似乎就是100万(最近,有一个H1N1病人意外死亡的例子,医院赔偿100万),不知道和杭州房价比,人命价格涨得怎么样。

无论如何,金钱和刑期对于逝者来说,什么都不是。只不过不知道这样的结果,能否对于今后开改装车的人们有所约束。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,就是犯罪的成本是否过低,而有些人可以有意识无意识地选择犯罪。经济学以外,是不是还有公义在里面,法律是不是维持公义的工具,还是为了其它目的的工具?

另外,法院的判决书上写胡斌“沿途时而与同伴相互追赶”,不知道是不是由于法律里不存在对于“飚车”的认定。比较好奇,判决书上的“特别恶劣情节”指的是什么的情况?

附:

法院认为,被告人胡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,驾驶机动车辆在城市道路上严重超速行驶,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,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。被告人胡斌肇事后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,该行为属于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义务,且刑法已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规定为加重处罚情节,依法不应当将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的行为重复评价为自动投案,故不能认定被告人胡斌有自首情节。被告人胡斌案发后虽未逃避法律追究,其亲属也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。但胡斌无视交通法规,案发时驾驶非法改装的车辆在城市主要道路上严重超速行驶,沿途时而与同伴相互追赶,在住宅密集区域的人行横道上肇事并致人死亡,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,犯罪情节严重,应从重处罚。但被告人胡斌的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四条关于交通肇事罪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具体规定,认定其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缺乏法律依据。

法院据此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条、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二条第一款第(一)项之规定,作出上述一审判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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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2009年7月21日03:41 | #1

    个人认为这个赔偿还算不错的,如果撞个乞丐,不是浙大学子,估计屁事儿没有。
    之前我以为富家子弟就是出点儿钱,私下就摆平了呢,看来金钱也不是万能的。

  2. 2009年7月21日21:57 | #2

    2005年5月,胡华盗窃井盖,在杭州,虽未造成后果,
    以危害公共安全罪,判三年半。

    2009年7月,胡斌在市区飚车,在杭州,撞死斑马线上路人谭卓,
    以交通肇事罪,判三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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