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爱心斑马线

2009年8月5日 6 条评论

那个“爱心斑马线”,据说是在杭州今年5月份(胡斌案之后?)设立的第一批加宽的斑马线,上面画了一颗红心。简直太有讽刺意味了。

就在昨天夜晚,飞驰的保时捷(法拉利),醉酒的司机。这次又是一条年轻生命,只是刚满20岁,就这样在这条斑马线上消逝。或许与谭卓不同,她没有那么多掌握网络话语权的大学同学和朋友,然而看到这样新闻的震惊是久久不能消去的。为什么总是在杭州?对于新“移民”,吃穿住行,在昂贵的都市似乎都需要通过奋斗来获得。这是与“富人”们不同的地方,一切来之不易。而现在,尚且开不起跑车的人们,连安全行走的权利都没有了。上次看到新闻里的描述,谭卓刚付完房子的首付,终于可以开始在杭州“安居乐业”。这次一个夜晚加班下班的女孩,可能尚且未消去对于都市的好奇,前面的未来还带有青春的梦想。而也仅仅是这么短短的一瞬间……

杭州的天堂,实际上是两层含义,对于穷人和富人有着不同的解释。

倘使杭州市长是民选的,那么承诺改善交通状况,应该是可以给他获得一部分选民的支持。而现有体制上,决定着市长上任的“代表”们,可能根本就不需要穿越斑马线,不需要夜晚加班。只需要到时候为“爱心斑马线”的开放剪彩、摄影留念。现在,他们只会迫于压力,做出一点表面上的事情。就如谭卓以后的“爱心斑马线”,随着斑马线上的红心逐渐淡去,如果没有现在这个年青生命的代价,也许他们已经淡忘,也许我们也已经淡忘。那颗红心竟然需要不断的鲜血。对于生命的尊重,似乎不需要多少的教育;而对于生命的漠视,似乎也不需要多少时间。

2009年5月18日启用的杭州莫干山路“爱心斑马线”tgyr0905180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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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3万人民币+3年

2009年7月20日 2 条评论

杭州飚车案,判决下来了。

没出三表老师的预测,其实大家都很清楚这最后的结果。113万人民币和三年刑期,对于胡斌来说只算是一个教训。在杭州,一条人命的普遍价格似乎就是100万(最近,有一个H1N1病人意外死亡的例子,医院赔偿100万),不知道和杭州房价比,人命价格涨得怎么样。

无论如何,金钱和刑期对于逝者来说,什么都不是。只不过不知道这样的结果,能否对于今后开改装车的人们有所约束。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,就是犯罪的成本是否过低,而有些人可以有意识无意识地选择犯罪。经济学以外,是不是还有公义在里面,法律是不是维持公义的工具,还是为了其它目的的工具?

另外,法院的判决书上写胡斌“沿途时而与同伴相互追赶”,不知道是不是由于法律里不存在对于“飚车”的认定。比较好奇,判决书上的“特别恶劣情节”指的是什么的情况?

附:

法院认为,被告人胡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,驾驶机动车辆在城市道路上严重超速行驶,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,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。被告人胡斌肇事后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,该行为属于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义务,且刑法已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规定为加重处罚情节,依法不应当将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的行为重复评价为自动投案,故不能认定被告人胡斌有自首情节。被告人胡斌案发后虽未逃避法律追究,其亲属也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。但胡斌无视交通法规,案发时驾驶非法改装的车辆在城市主要道路上严重超速行驶,沿途时而与同伴相互追赶,在住宅密集区域的人行横道上肇事并致人死亡,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,犯罪情节严重,应从重处罚。但被告人胡斌的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四条关于交通肇事罪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具体规定,认定其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缺乏法律依据。

法院据此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条、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二条第一款第(一)项之规定,作出上述一审判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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